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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州理工大学爱国卫生运动 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2017年05月12日 00:00 点击: 作者: 来源:

兰州理工大学文件

兰理工发〔2016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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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属各单位、部门:

《兰州理工大学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经2016121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兰州理工大学

2016126

 

兰州理工大学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营造干净整洁、卫生健康、优美和谐的工作学习环境,提高师生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为学校建设国内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撑,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校各单位、部门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条例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组织、师生参与的,旨在改善校园环境,除害防病,提高师生健康水平的校园公共卫生活动。其主要内容是:

(一)校园环境卫生、饮食卫生、传染病与疾病防控、除害防疫工作及控烟工作;

(二)校园公共卫生的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

(三)创建卫生单位以及其他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是学校各单位、部门的工作职责,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教育广大师生遵守学校卫生制度,增强卫生意识,爱护卫生设施,积极参与卫生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

会”),主任由主管后勤工作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学校办公室

主任、宣传部部长、后勤管理处处长、校医院院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学院负责人及校学生会主席、研究生会主席组成,全面负责学校的爱国卫生工作。成员单位负责人变动时由接任同志自行递补。

第六条 校爱卫会下设办公室,即“爱卫会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在爱卫会主任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爱卫会的日常性工作。

第七条 爱卫会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本条例;

(二)计划、部署、协调学校区域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检查、督促学校区域范围内各部门做好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四)制定卫生工作计划与各项工作标准,开展检查评比活动及效果评价;

(五)组织协调和牵头处置校园疫情及公共卫生事件。

(六)组织动员全校区域范围的全体成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七)依据有关规定和制度,表彰、奖励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和个人;处置违章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爱卫会成员部门主要职责与分工

(一)学校办公室将学校爱卫会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工作,负责督促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二)宣传部将爱卫会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计划,加强爱国卫生宣传活动及校园文化氛围营造,增强师生的文明意识和健康理念。

(三)学生处、校团委负责在学生中宣传爱护学校环境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动员学生积极主动地参加经常性的卫生活动,积极开展以爱护学校环境为主题的各类活动,督促学生做好宿舍内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学生心理和精神健康的咨询、教育、测试和宣传工作。

(四)后勤管理处行使爱卫会办公室职能,负责爱卫会日常工作及爱卫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相关工作监督检查及考核。

(五)校医院负责对师生健康及校园内影响师生健康的有害因素实施医务监督,并向学校提出合理的卫生与疾控、烟控等措施建议;负责师生常见病、慢性病、传染病的预防、控制与管理;开展防疫保健知识的宣传、服务

与指导。

(六)人事处和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组织教师参加学校组织的心理健康测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七)事业发展处负责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度综合考核。

(八)保卫处负责整治校外人员、车辆的出入及校内车辆停

放管理工作;做好校内禁鸣喇叭等工作;整治违规摆摊设点、校园乱贴乱画问题;开展校园流浪猫、狗等宠物的清理等工作。

(九)基建规划处负责规划合理的校园道路、绿地、路灯、路牌、建筑、停车位等工作;负责施工项目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十)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卫生及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一)体育教学研究部负责运动场馆及运动器材的卫生及安全保障管理。

(十二)物业服务中心负责校园绿化,公共场所卫生清扫和消毒,对鼠、蚊、蝇、蟑螂、臭虫等病媒的灭害喷药工作;饮食服务中心负责饮食场所卫生;能源服务中心负责学校饮用水卫生。

 (十三)校工会负责组织动员教职工开展经常性爱国卫生活动。

学校各二级单位、部门设立爱卫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部门内部的环境卫生,并在学校爱卫会和相关部门的领导下开展爱卫会相关工作。

第三章  爱国卫生制度和师生义务

第九条 学校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每年5月开展校园爱国卫生月活动;

(二)每学期开展一次校园全面卫生检查;

(三)发动师生参与学校卫生保洁工作;

(四)对爱国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五)对不遵守、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造成危害的单位

及个人根据情节进行通报批评、经济处罚,乃至依纪依规处理。

第十条 全校师生应遵守以下倡议:

(一)不随地吐痰;

(二)不乱扔垃圾杂物;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四)不损坏卫生设施、绿化设施;

(五)不乱堆、乱放物品;

(六)保持办公室、实验室、教室、宿舍整洁、干净;对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按规定程序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不在建筑物的墙、门、窗、柱和室内台面上乱写、乱涂、乱画、乱张贴;

(八)遵守传染病管理制度,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患传染病后自觉接受隔离;

(九)参加学校各项义务劳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校爱卫会工作以省、市有关规定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关要求为依据,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具体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检查评分办法,指导全校性爱国卫生活动的持续开展。

第十二条 学校对开展的爱国卫生活动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校爱卫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兰州理工大学办公室                              2016年12月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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