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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校内控烟暂行规定

2017年07月03日 00:00 点击: 作者: 来源:
兰州理工大学校内控烟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7-7-3

为净化校园环境,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创建文明、舒适、环保、健康的校园文化环境,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105号)和《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141号)以及《兰州市公共场所控烟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提高思想认识,从维护师生健康的高度切实重视校园控烟工作。

二、学校控烟工作由学校爱卫会组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部门、单位负责所属范围内的控烟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控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

(三)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所;对屡次违反规定的吸烟者进行提醒和批评教育。

三、在下列公共场所实行24小时全日制控烟:

校大门、教学楼、宿舍楼、实验楼、行政楼、会议室、图书馆、校医院、附中、幼儿园、教职工和学生食堂、体育馆、浴室、通勤车、电梯轿厢及车间等。

四、将履行控烟职责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各部门、单位设控烟监督员,监督控烟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五、组织校园文明督察员队伍,对控烟区域进行控烟督查。

六、禁止在校园内流动吸烟。

七、大力宣传吸烟的危害以及禁烟的益处,使全校教职工能将“吸烟有害健康”的知识融入到日常教学、管理、服务中,营造人人自觉遵守学校控烟规定的氛围。

八、全体师生员工均应当积极支持校内控烟工作,要互相监督,积极配合控烟活动,发现吸烟、劝烟、递烟现象要及时劝阻,争创无烟学习工作环境,努力创建无烟学校。

九、发挥教师的表率作用。教师在学校的控烟活动中应以身作则、带头戒烟、通过自身的戒烟,教育、带动学生自觉抵制烟草的诱惑。

十、各学院要利用课堂教学、讲座、班会、知识竞赛、宣传栏、广播等经常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

十一、校园内所有商业网点禁止销售香烟制品,校园内禁止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

十二、对外来人员,由负责接待的部门负责提醒,使其知道学校控烟规定。

十三、对于多次不听劝阻违规吸烟的本校师生员工,由校爱卫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通报等措施。

十四、学校爱卫会将不定期对各部门、单位控烟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开展无烟部门、单位创建活动,并予以表彰。

十五、本规定适用于进入校园内的所有人员。

十六、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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